A黑哥 发表于 2019-1-24 18:15

巴中市出台网约车新政和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意见

 近日,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巴中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巴中市定向征求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经信、公安、商务等13个部门意见以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拟订了《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以下称“两个文件”)。

  《实施意见》共三个部分,亮点主要体现在深化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改革方面。一是规定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为4-8年;二是自2017年10月1日起,停止收取巡游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全面实现我市巡游车经营权无偿使用;三是实行经营权审批辖区负责制;四是建立经营权退出机制和运力动态调整机制;四是完善运价确定机制,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巡游车运价逐步由政府定价向政府指导价转变。

  《实施细则》共七章四十四条,亮点主要体现在结合我市实际,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网约车驾驶员在国家规定的条件外,增加了部分内容。如: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交安全、维稳及应急处置和服务质量承诺书及车内人员伤、亡赔付保险方案等材料;网约车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地行政区域范围、经营期限为5年等。网约车车辆必须是巴中籍(川Y车牌)7座及以下乘用车;裸车价格不低于7万元(购置发票)、发动机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车辆使用年限在8年内(从注册之日起)且累计行驶里程未满60万千米;按期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不得张贴车身广告等。网约车驾驶员须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巴中市居住证”;未被列入我市出租汽车驾驶员“黑名单”库等。


18408283757 发表于 2019-1-25 11:48

平昌的享约车在街上专挑人少的拉,从火车站拉人回来都是十块钱一个的人,比出租车都黑。

A黑哥 发表于 2019-1-24 18:47

巴中发的,你们也审半天。

永不言败& 发表于 2019-1-25 10:08

不跑不跑

路边老司机 发表于 2019-1-25 10:27

这年底了缺钱,我也想去跑几趟赚几个钱,好过年。

A黑哥 发表于 2019-1-25 15:10

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2019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其中再次提到“加快网约车合规化进程”。

但据央视报道,许多地方的网约车管理细则规定,只有拥有当地户籍的符合条件人口才有资格参加网约车驾驶员证的考试。这意味着,仅仅“户口”一项,就是网约车司机难以逾越的一道坎。此外,网约车合规,还面临着保险保费对标出租车,收费过高,以及苛刻的“技术”要求,包括车长、车架等等。这些都阻碍的网约车合规化进程。

作为新兴行业,网约车发展一直伴随着诸多问题,尤其是去年滴滴连续发生乘客被害血案之后,网约车的安全漏洞日益凸显。在此意义上,交通运输部要求加快网约车合规化进程,确实有其良善的初衷。事实上,合规,也是社会的共识,是众多网约车司机的梦想。

但问题在于,网约车合规,合什么规?就目前来看,许多地方给网约车定的规矩并不合理,不少还有违法之嫌。例如上海等地要求网约车司机必须为本地户籍,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不能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网约车司机的“排外”明显与法律的规定相悖。

《行政许可法》第13条还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就不应该设定行政许可。上海、深圳等地网约车管理细则要求燃油车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这种车型的要求也与法律相冲突。网约车只要合乎安全标准即可,至于车型是高端还是中低端,应交市场决定,让平台提供差异化服务,满足乘客多元需求。设定行政许可,对具体车型作出强制性规定并没有必要。

毋庸置疑,此前,由于大多地方的“网约车新政”的立法过于仓促,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导致这些“网约车新政”大多“带病”出台,以规范网约车之名,行保护出租车之实,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这样的前提下,如果不分青红皂白,盲目加快网约车合规化,那无疑背弃了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思维,将会对法治造成莫大的伤害。



盲目加快网约车合规化,更会把蓬勃发展的网约车行业推到死亡边缘。网约车的规矩过于严苛,绝大部分网约车司机将被逐出行业。根据央视的报道,网约车合规推进至今,全国合法网约车平台公司有110多家,合法驾驶员超过55万人,网约车运输证共发放40多万本。滴滴最高时有3000多万人的网约车司机规模,110多家平台的合规司机数量,还不抵滴滴一家高峰时数量的2%。

这意味着,盲目加快合规化的结果,对于网约车行业将是一场空前的灾难。网约车司机们将丢掉饭碗,无数个家庭将失去收入来源。而打车难、打车贵更将卷土重来。背后的社会代价,实在难以估量,这样的代价,重创的不仅是网约车行业,对于整个社会,同样是不可承受之重。

全球知名的公共政策专家、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教授史蒂芬•卡尔曼(Steven Kelman)认为,公共政策制定者须具备“公共精神”,也就是超脱利己主义而为绝大多数公众利益着想的精神。惟有秉持“公共精神”的准则,所制定的政策才有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

网约车合规,不是不可以,但这样的合规不应是机械的合规。网约车合规,要合的应当是市场之规,法治之规。网约车合规,应当建立在网约车规则科学、合理、合法的基础之上。

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的政策所指,不应是广大网约车司机,而是网约车立法本身。首先需要“加快”的是,应当是对各地存在争议的网约车细则进行整顿和清理,该删除就删除,该放宽就放宽,以开放、鼓励竞争的思维重塑网约车行业的规则。对任何一个行业而言,要想保护消费者,需要的是促进市场竞争,而非限制竞争。

事实上,有的地方已经这么做。安徽芜湖之前因为严苛的网约车市场准入,使得芜湖全市注册的约5.5万辆网约车只有46辆办理了网约车营运证,大批网约车转入黑车状态,导致网约车与出租车的关系一度剑拔弩张。为此,芜湖顺应民意,通过广泛调研,与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开会研讨,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参加论证会等方式,大幅松绑网约车。这一善政赢得好评无数,芜湖的网约车治理改革,因此入选了“中国样本——改革开放40周年经典案例”。

芜湖的网约车治理改革,其实并无多少高明之处。它不过是回到了改革开放的初心,对权力进行自我约束,对市场自由,社会自由保持应有的敬畏和尊重。这也是“包容审慎”的态度。毫无疑问,网约车合规要想合乎民心,必须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和魄力,摆脱传统管制思维,走出旧办法管制新业态的窠臼。

A黑哥 发表于 2019-1-25 15:10

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2019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其中再次提到“加快网约车合规化进程”。

但据央视报道,许多地方的网约车管理细则规定,只有拥有当地户籍的符合条件人口才有资格参加网约车驾驶员证的考试。这意味着,仅仅“户口”一项,就是网约车司机难以逾越的一道坎。此外,网约车合规,还面临着保险保费对标出租车,收费过高,以及苛刻的“技术”要求,包括车长、车架等等。这些都阻碍的网约车合规化进程。

作为新兴行业,网约车发展一直伴随着诸多问题,尤其是去年滴滴连续发生乘客被害血案之后,网约车的安全漏洞日益凸显。在此意义上,交通运输部要求加快网约车合规化进程,确实有其良善的初衷。事实上,合规,也是社会的共识,是众多网约车司机的梦想。

但问题在于,网约车合规,合什么规?就目前来看,许多地方给网约车定的规矩并不合理,不少还有违法之嫌。例如上海等地要求网约车司机必须为本地户籍,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不能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网约车司机的“排外”明显与法律的规定相悖。

《行政许可法》第13条还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就不应该设定行政许可。上海、深圳等地网约车管理细则要求燃油车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这种车型的要求也与法律相冲突。网约车只要合乎安全标准即可,至于车型是高端还是中低端,应交市场决定,让平台提供差异化服务,满足乘客多元需求。设定行政许可,对具体车型作出强制性规定并没有必要。

毋庸置疑,此前,由于大多地方的“网约车新政”的立法过于仓促,缺乏有效的公众参与,导致这些“网约车新政”大多“带病”出台,以规范网约车之名,行保护出租车之实,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这样的前提下,如果不分青红皂白,盲目加快网约车合规化,那无疑背弃了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思维,将会对法治造成莫大的伤害。



盲目加快网约车合规化,更会把蓬勃发展的网约车行业推到死亡边缘。网约车的规矩过于严苛,绝大部分网约车司机将被逐出行业。根据央视的报道,网约车合规推进至今,全国合法网约车平台公司有110多家,合法驾驶员超过55万人,网约车运输证共发放40多万本。滴滴最高时有3000多万人的网约车司机规模,110多家平台的合规司机数量,还不抵滴滴一家高峰时数量的2%。

这意味着,盲目加快合规化的结果,对于网约车行业将是一场空前的灾难。网约车司机们将丢掉饭碗,无数个家庭将失去收入来源。而打车难、打车贵更将卷土重来。背后的社会代价,实在难以估量,这样的代价,重创的不仅是网约车行业,对于整个社会,同样是不可承受之重。

全球知名的公共政策专家、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教授史蒂芬•卡尔曼(Steven Kelman)认为,公共政策制定者须具备“公共精神”,也就是超脱利己主义而为绝大多数公众利益着想的精神。惟有秉持“公共精神”的准则,所制定的政策才有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

网约车合规,不是不可以,但这样的合规不应是机械的合规。网约车合规,要合的应当是市场之规,法治之规。网约车合规,应当建立在网约车规则科学、合理、合法的基础之上。

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的政策所指,不应是广大网约车司机,而是网约车立法本身。首先需要“加快”的是,应当是对各地存在争议的网约车细则进行整顿和清理,该删除就删除,该放宽就放宽,以开放、鼓励竞争的思维重塑网约车行业的规则。对任何一个行业而言,要想保护消费者,需要的是促进市场竞争,而非限制竞争。

事实上,有的地方已经这么做。安徽芜湖之前因为严苛的网约车市场准入,使得芜湖全市注册的约5.5万辆网约车只有46辆办理了网约车营运证,大批网约车转入黑车状态,导致网约车与出租车的关系一度剑拔弩张。为此,芜湖顺应民意,通过广泛调研,与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开会研讨,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参加论证会等方式,大幅松绑网约车。这一善政赢得好评无数,芜湖的网约车治理改革,因此入选了“中国样本——改革开放40周年经典案例”。

芜湖的网约车治理改革,其实并无多少高明之处。它不过是回到了改革开放的初心,对权力进行自我约束,对市场自由,社会自由保持应有的敬畏和尊重。这也是“包容审慎”的态度。毫无疑问,网约车合规要想合乎民心,必须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和魄力,摆脱传统管制思维,走出旧办法管制新业态的窠臼。

wangyizhi 发表于 2019-1-26 00:52

还要道路运输证和客运资格证,而且还要是公司户才可以,套路多的很

A黑哥 发表于 2019-1-26 02:27

wangyizhi 发表于 2019-1-26 00:52
还要道路运输证和客运资格证,而且还要是公司户才可以,套路多的很

有些限制是违规的,另外一篇文章发不出来,版主不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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