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宝新区管理委员会已回复】致金宝新区管委会,请问下这下面的条款是真的吗?
《平昌县金宝新区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平昌府发26号)第八条规定:“被拆迁人对原住房拥有或视为合法产权的,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时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实行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对象为实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时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被拆迁人(包括2015年4月30日前依法婚嫁、出生、收养的人员在实施产权调换安置时一并计算为产权调换人口)。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之间有法定继承或赡养关系的,原住房产权分割不清、面积无法确认的,或权利人提供的产权面积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按家庭实有人口平均分摊确定产权调换面积。”,“被拆迁人原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被拆迁人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房屋拆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被拆迁人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平30平方米的,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被拆迁人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人均30平方米的拆迁补偿;原住房剩余部分的合法建筑面积拆迁人按标准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原住房剩余部分的合法建筑面积指标,被拆迁人还可按财政综合评审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但人均面积最高不超过15平方米;再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不合法建筑面积只给予自行拆除补助费”,“被拆迁人有不同结构的多处住房或同一处住房有多种结构的,按框架-砖混-砖木-穿逗-土木结构的顺序进行产权调换”。中的,包括2015年4月30日前依法婚嫁、出生、收养的人员在实施产权调换安置时一并计算为产权调换人口。是真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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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注:此帖已由金宝新区管理委员会出如下回复
关于网友“吾悦”游鸽网发帖的回复
网友“吾悦”你好!
您于2018年10月22日在巴中游鸽网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平昌县金宝新区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平昌府发〔2011〕26号)第八条规定:
被拆迁人对原住房拥有或视为合法产权的,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时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
(一)实行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对象为实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时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被拆迁人(包括2011年12月31日前依法婚嫁、出生、收养的人员在实施产权调换安置时一并计算为产权调换人口)。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之间有法定继承或赡养关系的,原住房产权分割不清、面积无法确认的,或权利人提供的产权面积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按家庭实有人口平均分摊确定产权调换面积。
1、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采用统建还房安置形式,统建还房由县级相关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业主委员会管理;
2、被拆迁人原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被拆迁人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房屋拆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3、被拆迁人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平30平方米的,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被拆迁人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人均30平方米的拆迁补偿;原住房剩余部分的合法建筑面积拆迁人按标准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原住房剩余部分的合法建筑面积指标,被拆迁人还可按财政综合评审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但人均面积最高不超过15平方米;再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不合法建筑面积只给予自行拆除补助费;
4、本办法发布后,夫妻双方离婚或当事人因其他原因分户的,不能重复享受产权调换;
5、符合产权调换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按标准补偿,非法建筑面积给予自行拆除补助费;同时,拆迁人按应安置面积(人均30平方米)给予被拆迁人每平方米1200元的补助,不给予过渡补助费,今后也不能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6、两个或两个以上被拆迁人申请合户进行房屋安置的,其安置房面积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被拆迁人应享有安置房面积之和,但合户后只能选购一套安置房;
7、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应享有安置房面积的,其剩余指标(含应享有财政综合评审价购买的面积)被拆迁人不能转让、赠与,拆迁人也不给被拆迁人补偿;
8、被拆迁人有不同结构的多处住房或同一处住房有多种结构的,按框架-砖混-砖木-穿逗-土木结构的顺序进行产权调换。
9、拆迁人向被拆迁人交付安置房后,相关产权手续由有关部门统一办理,其税费按国家规定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10、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电话、网络、有线电视、水、电、气等预埋管线,统一安装到户(表)。原已开户的,不再收取开户费;原没有开户的,由被拆迁人承担开户、安装等相关费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享受货币补偿: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在征地范围内依法继承的房屋;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住房已转让、赠与的;
3、在本县范围内已享受政府征地拆迁安置房政策的。
二、上述中“包括2011年12月31日前依法婚嫁、出生、收养的人员在实施产权调换安置时一并计算为产权调换人口”,因金宝新区建设需要,金宝组团、黄滩坝组团其时间更改为“2015年4月30日前”,何家坪-马家坪组团截止时间根据工作进度由金宝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确定。
三、如还有疑问,请您到金宝新区拆迁安置办咨询。
感谢您对金宝新区拆迁安置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平昌县金宝新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10月23日 关于网友“吾悦”游鸽网发帖的回复
网友“吾悦”你好! 您于2018年10月22日在巴中游鸽网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平昌县金宝新区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平昌府发〔2011〕26号)第八条规定: 被拆迁人对原住房拥有或视为合法产权的,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时采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 (一)实行产权调换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对象为实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时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被拆迁人(包括2011年12月31日前依法婚嫁、出生、收养的人员在实施产权调换安置时一并计算为产权调换人口)。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之间有法定继承或赡养关系的,原住房产权分割不清、面积无法确认的,或权利人提供的产权面积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按家庭实有人口平均分摊确定产权调换面积。 1、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采用统建还房安置形式,统建还房由县级相关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业主委员会管理; 2、被拆迁人原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被拆迁人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房屋拆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人均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3、被拆迁人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平30平方米的,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被拆迁人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人均30平方米的拆迁补偿;原住房剩余部分的合法建筑面积拆迁人按标准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原住房剩余部分的合法建筑面积指标,被拆迁人还可按财政综合评审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但人均面积最高不超过15平方米;再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不合法建筑面积只给予自行拆除补助费; 4、本办法发布后,夫妻双方离婚或当事人因其他原因分户的,不能重复享受产权调换; 5、符合产权调换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合法建筑面积按标准补偿,非法建筑面积给予自行拆除补助费;同时,拆迁人按应安置面积(人均30平方米)给予被拆迁人每平方米1200元的补助,不给予过渡补助费,今后也不能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6、两个或两个以上被拆迁人申请合户进行房屋安置的,其安置房面积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被拆迁人应享有安置房面积之和,但合户后只能选购一套安置房; 7、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应享有安置房面积的,其剩余指标(含应享有财政综合评审价购买的面积)被拆迁人不能转让、赠与,拆迁人也不给被拆迁人补偿; 8、被拆迁人有不同结构的多处住房或同一处住房有多种结构的,按框架-砖混-砖木-穿逗-土木结构的顺序进行产权调换。 9、拆迁人向被拆迁人交付安置房后,相关产权手续由有关部门统一办理,其税费按国家规定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10、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电话、网络、有线电视、水、电、气等预埋管线,统一安装到户(表)。原已开户的,不再收取开户费;原没有开户的,由被拆迁人承担开户、安装等相关费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能享受货币补偿: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在征地范围内依法继承的房屋;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住房已转让、赠与的; 3、在本县范围内已享受政府征地拆迁安置房政策的。 二、上述中“包括2011年12月31日前依法婚嫁、出生、收养的人员在实施产权调换安置时一并计算为产权调换人口”,因金宝新区建设需要,金宝组团、黄滩坝组团其时间更改为“2015年4月30日前”,何家坪-马家坪组团截止时间根据工作进度由金宝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确定。 三、如还有疑问,请您到金宝新区拆迁安置办咨询。 感谢您对金宝新区拆迁安置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平昌县金宝新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10月23日 对你有利的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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