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人 发表于 2014-9-29 09:27

平昌法院通江执行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9月15日上午6点,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警大队共20余人统一着装,冒雨前往通江县诺江镇书院街富豪苑,在当地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等部门的现场监督、公安机关及当地政府和法院的协助下,依法对四川省通江县利通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陈洪儒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予以强制执行。市中院分管领导亲临执行现场,对执行工作进行了监督和指导。
2000年10月25日原通江县医药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洪儒协商签订了《改建房屋草签协议书》,后在修建过程中,由利通公司以承债式收购医药总公司整体资产。利通公司多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协议,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故起诉至通江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0)通江民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因被告不肯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利通公司向通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平昌法院执行。平昌法院收到指定执行通知后,立即着手对该案的办理。多次前往通江了解案情,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平昌法院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制定了强制执行方案,并联系了相关部门协助执行。
上午9时整,随着现场总指挥的一声令下,强制执行正式开始。被执行人被法院干警控制并带离执行现场,工作人员对房屋进行有序隔离。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清场,于上午10点半将房屋交付给申请人,至此,一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件完美落幕,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权威。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平昌法院通江执行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