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才女 发表于 2014-9-22 22:27

平昌县公安局关于李某被伤害案的情况通报

平昌县公安局关于李某被伤害案的情况通报
广大网民:    2014年9月5日7时许,我局城西派出所接到一名学生报警称:“李某在学校寝室内被胡某用刀划伤”。    接警后,我局庚即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经查:9月4日22时许,平昌二中高三学生胡某与同寝室的李某在校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发生抓扯,胡某用平时削铅笔的美工刀划伤李某的手臂及面部,李某被老师和同学送医救治。截止目前,案件基本事实已查清。9月19日,经法医对受害人李某伤情进行鉴定,其结论为:李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并将鉴定结果告知李某,李某及其家人拒绝在《伤情鉴定告知书》上签字,至今未向我局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平昌县公安局                                             2014年9月22日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5.11.3 轻伤二级   b)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

空城旧梦、 发表于 2014-9-22 23:19

不管伤的如何,幸好的是室友及时出现在现场,才逃过死亡边缘,不论伤者伤势如何,都应该去抚平伤者心灵上的创伤。希望相关单位不要以偏重某一方去解决,公平公正的解决一件事才是王道。

窃咩喃 发表于 2014-9-24 13:32

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及量刑标准

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二)故意伤害犯罪
故意伤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重伤伤残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据手段的残忍程度和严重残疾的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3)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4)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犯罪的;
(5)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激情、义愤故意伤害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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