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mdymcom 发表于 2013-3-23 23:41

纺织厂到了现在这个时候,职工要的就是知情权,可他们没得到,职工的利益被他们那些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所谓的“职工代表\"代替,职工上诉问题没有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正确认识或解决,这就是造成的不稳定的因素

skalptel 发表于 2013-3-24 00:19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员工有以上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不用支付赔偿金。

leovan 发表于 2013-3-24 00:19

贵厂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之,据了解,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因无力承担应由贵厂集体缴纳的那部分保险费而作出的很不情愿的无奈之举。试问,如果厂里能缴纳集体部分应承担的保险费,有几个人愿意接受贵厂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呢?职工明知此厂现状,若有能力承担应由贵厂缴的那部分保险费,恐怕愿作出生是厂里的人,死是厂里的鬼也不会去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造成这种事实的存在完全是厂里的责任,不应由职工承担。<<劳动法>>虽有明确规定不错,但要依据事实而论,不能—刀切。话说白了,已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部分人占有相当人数,把他们全部剔除,参与分配的人就更少,剩下的人就能多分一点而已。但就不知因前面所说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同不同意!此看法仅供讨论参考。

230394869 发表于 2013-3-24 00:24

贵厂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之,据了解,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因无力承担应由贵厂集体缴纳的那部分保险费而作出的很不情愿的无奈之举。试问,如果厂里能缴纳集体部分应承担的保险费,有几个人愿意接受贵厂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呢?职工明知此厂现状,若有能力承担应由贵厂缴的那部分保险费,恐怕愿作出生是厂里的人,死是厂里的鬼也不会去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造成这种事实的存在完全是厂里的责任,不应由职工承担。<<劳动法>>虽有明确规定不错,但要依据事实而论,不能—刀切。话说白了,已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部分人占有相当人数,把他们全部剔除,参与分配的人就更少,剩下的人就能多分一点而已。但就不知因前面所说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同不同意!此看法仅供讨论参考。

我行我速 发表于 2013-3-24 08:05

77年办厂招第一批工人,考试合格还要交1000元入股金,我考试通过了就是因为家里拿不出1000元,就没去。看来是祸兮福所倚。不知道去了的兄弟姐妹们现在入股金偿还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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