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从四川省安监局获悉,“10.2”达州天师煤业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和处理结果已公布
12月4日从四川省安监局获悉,“10.2”达州天师煤业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和处理结果已公布,天师煤业周思、蔡如照等7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批准逮捕,此外23名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诫勉、提醒谈话等问责。天师煤业位于达州开江县天师镇龙家坝村八社,属建设矿井,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均在有效期内,原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2005年,周思、李建成、李志、符绳富共同出资购买纸厂沟煤厂。2007年资源整合后,周思收购了李建成、李志、符绳富等3人所持股份。该矿为批准同意的独立扩能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2010年7月启动扩能建设,目前处于建设期间,未竣工投产。
2017年10月2日17时许,天师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师煤业)发生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83万元。
经专家调查,该矿存在越界违法开采情况,越界区域没有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通报称,为逃避监管,越界区域没有上图,未编制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填写瓦检报表,入井人员登记作两本账。上级到矿检查前,采用碹石加快凝水泥立即封闭等手段掩盖该区域生产作业迹象。采用二班制作业,早班在合法区域掘进施工或整改隐患,中班在越界区域违法组织煤炭生产,驻矿安全员离矿后将井下煤炭运输出井,晚上将煤炭转运出矿。
10月2日下午17时20分,矿长蔡如照接到事故报告后,带领谢章财(总工程师)、漆辉均、刘知来等人入井施救。3日凌晨1时许,蔡如照再次入井,安排人员将已遇难的4名工人先后运送出井。同时该矿于3日封闭了越界区域,伪造开江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8月23日封闭字样,销毁越界区域有关资料和产量记录。
10月3日下午15时42分,天师煤业业主周思通过向开江县安全监管局和天师镇安办报告发生一起顶板垮塌事故,死亡2人,受伤2人。接到报告后,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并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救援指挥部请川煤集团达竹公司矿山救护大队两支救护小队共19名救护队员入井侦查搜救,未发现有其他遇难人员。
通报强调,此次事故直接原因系天师煤业属建设矿井,借建设之名组织非法生产;在越界的+445米水平区域违法开采,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巷道式采煤”方法,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未采用机械通风,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违章“裸眼”爆破产生火焰,引爆瓦斯。经调查认定,达州天师煤业有限公司“10.2”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通报指出,天师煤业是事故主体责任单位,长期非法违法开采,违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事故发生后还迟报和谎报事故。
与此同时,通报还对开江县国土资源局、开江县安全监管局、开江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开江县天师镇党委、政府、开江县委、县政府等部门存在的严重问题进行了详列和批评。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公安机关对天师煤业主要负责人周思等7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开江县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思、谢章财、蔡如见、蔡如照、曾令丙、陈明见、黄德兵。事故调查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的相关规定,对23名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了问责,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诫勉、提醒谈话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对天师煤业公司罚款100万元人民币;其谎报事故违法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罚款200万元。合并处罚款300万元。对天师煤业违法组织煤炭生产情况,由开江县人民政府进一步调查核实其违法生产煤炭产量和违法所得,并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对对达州天师煤业有限公司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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