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tengfeifei 发表于 2013-3-23 13:53

劳教施行57年对象范围渐扩大 成错案冤案温床,取舍争议极大

 劳教制度自创建以来,已经走过57个年头。其适用对象范围逐渐扩大,且引发不断的争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曾表示:中国正在研究劳教制度的改革方案。劳教制度从何而来,有怎样的演变历程,为何引发“存废之争”?
演变历程   
    最早为肃反坏分子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在建国初期的“肃反”运动中应运而生。《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检讨与改革》一书资料显示,1955年8月发布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规定了内部“肃反”的劳教对象是党、政、军、群、企事业单位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
  对待他们:“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从1955年创建劳教制度到1957年“反右”之前的这个阶段,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十分有限,全国不足1万人。而劳动教养正式成为一项法律制度,是在“反右”斗争发动的1957年。
适用范围逐渐扩大
  1955年定义的“反革命分子”具体指:特务、土匪、恶霸等,“坏分子”指:政治骗子、流氓分子等。1982年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调整为不够刑事处分的抢劫、强奸等“六种人”;2002年劳动教养的范围扩大到“十种人”。
已与立法精神冲突
  劳动教养,即“劳动”“教育”“培养”,设立初期是一种就业安置办法,也是对公民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措施,目的在于将被劳教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无需法庭庭审、宣判,公安机关可对疑犯直接进行最高期限为4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并强迫其劳动,接受思想教育。接受劳教人员通常行为违法,但并未达到入刑标准。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的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并进行教育改造。
  1996年开始实施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法规只能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劳教虽然被定性为行政处罚,却未纳入《行政处罚法》所列处罚种类,而且劳教限制人身自由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严重冲突。
  易成错案冤案的温床
  据《中国劳动教养》1999年第3期报道,1983年“严打”曾创下当时收容劳教人员的历史纪录——22万多人。据《正义网》报道,2003年时,全国共有劳教场所310多个,干警职工10万多人,收容劳教人员31万多人。几乎达到了每一个地级市就有一处劳教所的规模。
  据司法部数据,截至2008年,全国有350个劳教所;重犯率超过40%;劳教人员平均每天劳动超10小时,远高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所规定的日均劳动时间不高于6个小时。据本报报道,律师李方平曾说:“那些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的案件、证据不足超期羁押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这使劳教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
  宁愿判刑不愿劳教
  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燕山检察处处长隗永贵曾介绍,一个外地人卖黄色光盘,身上装着30多张,准备对其劳教时,这个人忽然说,他家里还有80张黄色光盘,“因为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倒卖黄色光盘100张以下的,劳动教养一年;倒卖200张的,可以判刑6个月。这个人最后判了6个月缓刑。”
  犯罪最低档是管制,期限最短3个月;第二档是拘役,剥夺自由,最低期限一个月;第三档是有期徒刑。劳动教养起点是一年,最高4年,在劳教所执行。在共同犯罪中,主犯被判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缓刑,而从犯却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案件也较为常见。
  劳教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主要目的在于教育改造,但实际的处罚力度却要比管制和拘役这两种刑罚更大,更何况刑罚的执行中还有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规定。被抓之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希望变劳教为刑罚,性质与惩处力度倒挂,“违法不如犯罪,劳教不如判刑”也就难免成为“江湖人士”的不宣之秘了。

xueseboss 发表于 2013-3-23 14:27

违法不如犯罪,劳教不如判刑.......这说明什么?说明这种行政处罚比《刑法》还“硬气”???http://www.mala.cn/static/image/smiley/default/curse.gifhttp://www.mala.cn/static/image/smiley/default/curse.gifhttp://www.mala.cn/static/image/smiley/default/curse.gif

heartevil 发表于 2013-3-23 17:31

劳动教养这一制度与法律存在矛盾冲突,应当取缔!

wwwfu80com 发表于 2013-3-23 17:55

劳教,一个多么可悲的一个词语,竟然深深地烙进了法治中国的进程之中,成为每一个中国人的耻辱,甚至将成为很多的人挥之不去的梦魇。

免失志 发表于 2013-3-23 18:07

对缠访闹访上访人员、特别是对现行劳教决定不涉及的人进行劳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dyy0214 发表于 2013-3-23 19:48

专家指出:对缠访闹访上访人员、特别是对现行劳教决定不涉及的人进行劳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中国退学网 发表于 2013-3-23 20:46

劳教制度的存留、取舍,看来一目了然!

edvin 发表于 2013-3-23 21:12

斯人已远嫁蛛丝,更名为微法脚趾。

我行我速 发表于 2013-3-23 21:32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smiley/default/tongue.gif还什么属于“行政”处罚范围,与【劳动改造】没有多大的区别????http://www.mala.cn/static/image/smiley/default/curse.gif

电脑刺良 发表于 2013-3-23 21:48

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这个劳教“法律法规”早就该取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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