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小时候挨的打比他多了,
那是农村有句古话:”黄金条条出好人“。
当然我不是赞成家长用打的方式教育子女,看到这,只是让我想到小时候了。那时的我们,每天早上草没割满要挨打,放牛吃了人家的草或者庄家要挨打,早饭没煮好,要挨打。睡懒觉要挨打,没扫地要挨打,水缸用管子jian 水,满了涨到屋里要挨打,煮猪草谷糠多了或者少了要挨打,猪翻出圈 跑了要挨打,小猪儿感染风寒病毒死了要挨打,煤油灯打坏了要挨打,栽秧打谷子不积极要挨打。。。。。。太多 的问题要使我们挨打。
当然我不是埋怨父母,而是那个年代的农村,娃娃只要满几岁就要开始操持家务了。
我想应该有鸽友一样跟我经历过吧
深蓝 发表于 2014-6-10 11:52
百度 刑法第 二百六十条你就知道了!
天真的我真的百度了,原来你真是大神,恕我有眼不识泰山
百度结果如下: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 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 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 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 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
虐待行为的手段,有时与故意杀人的手段十分相似,并且,虐待行为有时在客观上也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较容易混淆。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时,应当从主观故意上区分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
虐待行为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后果。所以,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主要从主观故意上区别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实施虐待行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所以要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故意伤害就不构成虐待罪 这夜已告终 发表于 2014-6-10 11:38
继母不可怕,怕的是娃儿太小莫得反抗能力。
对哈,像我当初那是又黄又暴力 YoYo 发表于 2014-6-10 12:51
这孩子得多皮啊 光挨打! 这继母得多心狠啊 光打孩!这父亲得多瞎啊!
谁都是爹妈生的,我觉得他爹好没用。 这夜已告终 发表于 2014-6-10 11:44
我智斗过继母的,哈哈,多好耍。反正把她跟我爹成功夺落了的。我肯定不得当,万一遇到我这种多遭不住
你厉害厉害佩服 这夜已告终 发表于 2014-6-10 11:44
我智斗过继母的,哈哈,多好耍。反正把她跟我爹成功夺落了的。我肯定不得当,万一遇到我这种多遭不住
哈哈,我当年也有过,只是小三没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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