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紧看!巴中市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公布
救助标准?
灾害应急救助和过渡性生活救助,原则上分别按照15天和90天确定救助天数,救助标准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并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调整。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按因灾死亡(含失踪人数)8000元/人标准执行。
农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为唯一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整体恢复重建永久性生活住房的农户,4人及以下按20000元/户进行补助,5人以上按25000元/户进行补助,对特困供养人员家庭补助标准为25000元;对维修加固的C级唯一住房,按5000元/户进行补助。纳入灾后重建的农户若进城购买商品房,按受灾对应标准发放补助资金。
旱灾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启动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级以上应急响应的旱灾受灾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和时间根据取水困难程度、因旱灾农作物损失程度和家庭困难情况等确定,救助标准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救助期限由各县(区)根据灾情发展情况确定。
冬春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是因灾造成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其间在口粮、衣被、取暧等方面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补助标准根据受灾程度、家庭类别和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具体分为两类,一类对象为受灾的特困家庭、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残人员,救助期限为4-6个月,二类对象为受灾的城乡低保户及其他受灾户,救助期限为1-3个月,一、二类对象每人的救助标准分别不高于600元和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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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发放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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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金在事发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
灾害应急救助款物保证在应急期间发放到户。
过渡性生活救助、旱灾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
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在收到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在收到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把补助资金额度落实到户、通知到人,资金发放可根据恢复重建施工进度进行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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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应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在具体安排使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助,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严禁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及各类慰问活动,严禁直接抵扣各种欠款、欠费和金融机构贷款本息;对集中统一重建住房的,必须把救助资金发放与统一建房交款严格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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