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修兵 发表于 2017-5-2 10:25

房屋租赁税收宣传

四川省平昌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报纳税工作的通告





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为切实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承租人或代管人缴纳。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应积极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报送相关涉税资料,申报缴纳地方各税。


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由纳税人于当年5月20日、11月20日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法律责任
对2017年11月20日前未主动到税务机关报送涉税资料申报缴纳税款的,我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强力措施和手段,实行从严处罚、联合惩戒,予以严厉打击。
特此通告。

四川省平昌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0日
http://www.0827ug.com/data/appbyme/upload/video/201705/02/Y1Mf6jSn1Nwq.mp4






春天阳光 发表于 2017-5-2 17:28

怎么没有平昌县人民政府文件公告

流云翩翩飞 发表于 2017-5-3 00:11

不错不错,又在找人民开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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