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y0214 发表于 2013-3-23 13:25

两会常识: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如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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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的全国人代会,将选举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人,还要选举国家主席、国务院、军委组成人员,以及“两高”负责人;而全国政协会议将选举全国政协领导人。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宪法还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从代表中提名。
根据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主席团提名推荐候选人。实践中,主席团都是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委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央军委主席提名。
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由代表在全体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或者表决。按照有关规定,对选举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对表决票上的人选,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但不能另提人选。选举或者决定的人选,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在差额选举中,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013年的全国人代会,将选举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人,还要选举国家主席、国务院、军委组成人员,以及“两高”负责人;而全国政协会议将选举全国政协领导人。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宪法还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从代表中提名。
根据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主席团提名推荐候选人。实践中,主席团都是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委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央军委主席提名。
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由代表在全体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或者表决。按照有关规定,对选举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对表决票上的人选,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但不能另提人选。选举或者决定的人选,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在差额选举中,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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