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kar 发表于 2013-3-23 13:16

请县医保局回复哈政策

我们很不幸患上了乙肝,在2012年组织的复查中,你局工作人员说我们是小三阳,今后不再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定额补助,我们只想问哈乙肝小三阳就不需要打针吃药或治疗吗?你们凭的什么政策依据?望回复。

wwwfu80com 发表于 2013-3-23 13:28

应广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不知不觉就取消了。医保局的工作作风值得研究!

qishudj 发表于 2013-3-23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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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fu80com 发表于 2013-3-23 14:55

既然说出要取消,应该有政策依据,这怎么是医保局工作人员作风问题。

230394869 发表于 2013-3-23 16:01

以前作为特殊疾病,现在取消,前后矛盾,应当说明理由。

yifanFX 发表于 2013-3-23 16:51

既然你被取消特殊门诊,说明你的病减轻了,怎么还想争取那点钱钱。

杨过11 发表于 2013-3-23 20:31

可以祝贺:你痊愈啦,注意保养哈!

yetengfeifei 发表于 2013-3-23 21:09

平昌县医疗保险局
                      关于“请县医保局回复哈政策”一贴的回复
“佛山飞雪网”网友:
    你于2月20日在此论坛发表的“请医保局回复哈政策”一贴,现根据医保政策回复如下:
    一、职工一类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发生了变化。2012年3月21日之前我县城镇职工医保一类特殊疾病政策执行的是《平昌县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制定),该办法只确定了病种,没有具体的标准。2012年3月21日市人社局和卫生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巴中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含门诊大病)认定标准》的通知”,该通知对每个病种制定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其中乙肝的认定标准:1、乙肝病程或原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携带超过半年;2、有相关症状和体征;3、转氨酶(ALT大于或等于正常上限2倍、AST、GGT或胆红素反复持续升高,白蛋白降低);4、有病原学依据;5、肝活检异常。
    二、根据新标准我们对2012年以前认定所有特殊疾病人员进行了复查和认定。在复查时我们全文印发了新标准,人手一份。2012年我们对481位乙肝患者进行了复查,重新认定为12人,认定率为2.5%。
    三、不予认定人员,并不意味该人员不属于乙肝患者,因按新标准不合符认定条件,故暂时终止该特殊疾病待遇。我们对所有特殊疾病人员都实行动态管理,若你的病情发生变化,可以提供三级医院相应的检查报告单或者重新复查,符合新标准,我们将再予以认定。
   感谢关心、支持医保事业!
   政策咨询电话:0827-6229907
      特此回复

                                           2013年2月21日

edvin 发表于 2013-3-23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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