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者—老冯 发表于 2016-11-25 20:23

金宝管委会的这种做法为哪般?

近闻平昌金宝新区五一.1#安置房已交房,但就其居民的房屋面积政府没有统一明确,影响极坏!拆迁时房主跟政府有经公证处公证的签约面积,后在选房时又有确认面积,且确认面积大于签约面积,拿钥匙入住时又经房管局测量的面积,且都大于前面的面积,结算以房管局的为准,同时还不公开其面积是否包括公摊,欺骗老百姓!那么有可能在几年后认领产权证时,房管局还得让你出钱!这不合情,政府在这里面可能有猫腻!不然为什么不明明白白让群众知道呢?

王chuan 发表于 2016-11-25 21:25

有道理

斯巴鲁 发表于 2016-11-25 21:31

越来越不像话,七股水的房子都还没确定在哪个点,都几年了,太不作为。

昆哥~:-D 发表于 2016-11-25 21:36

拆房子的时候,怎么谈都满口答应,房子拆过后你把他叫先人都不得应。

HALLO 发表于 2016-11-25 22:10

就是太像话了,政府是像怎么就怎么样

明天取你 发表于 2016-11-25 23:45

这事有点严肃

彩虹雨1 发表于 2016-11-26 10:40

政府现在越来越黑暗了,上告他爷子,欺人太胜

xxx811 发表于 2016-11-26 13:59

这就叫政权!这就是政府……!

算了吧 发表于 2016-11-26 18:37

政腐做事就是这样的。

屁民 发表于 2016-11-26 18:47

买房实际面积大于合同面积百分之三,根据法律开发商违约,超过面积算赠送,无须付款!

屁民 发表于 2016-11-26 18:57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 %以内(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青秋陶然 发表于 2016-11-26 20:24

屁民 发表于 2016-11-26 18: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 ...





忍者—老冯 发表于 2016-11-27 08:56

青秋陶然 发表于 2016-11-26 20: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群众需要的是政府一个答复,一味地沉默,只能让政府的公信度越来越低!

信义大道 发表于 2016-11-27 18:20

楼主提此问题要注意、也有代表性、现在的开发商良心被狗吃了。黑着屁眼搜刮民财。信义巴河金典的商品房一期工程入住已三年、买房合同也是签了的、而今开发商说经房管局测绘、要以现测面积一为准,每户增加3一一4个平方要业主补缴、不补缴就不办房产证。这就是如今的不良开发商。

忍者—老冯 发表于 2016-11-28 09:14

信义大道 发表于 2016-11-27 18: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提此问题要注意、也有代表性、现在的开发商良心被狗吃了。黑着屁眼搜刮民财。信义巴河金典的商品房一期 ...

注意什么?现在讲法理!他们还打击报复?没关系!我讲的是真话!穷老百姓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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